在讨论寻衅滋事导致他人轻伤一级并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后的量刑标准时,从严谨的法律视角出发,我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针对“寻衅滋事罪”所作出的如下界定来进行分析和解读:任何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若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那么当事者都将受到至少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戒;如果这些行为达到情节极其严重的地步,就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可能伴随罚金的惩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符合以下七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应该被视为“情节恶劣”,从而判定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违法行为:
2.引发他人出现精神异常、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连续多次进行随意殴打的行为;
4.持有暴力武器进行随意殴打的行为;
5.任意殴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者、乞丐、老人、孕妇以及儿童,产生了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变得极度混乱的;
7.其他任何恶劣程度相当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当寻衅滋事导致了他人轻伤一级并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后,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是可以选择对其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寻衅滋事轻微伤量刑
关于寻衅滋事行为、涉及轻微人身伤害情况下的量刑准则:倘若此类事端累及到两人或以上人员所受轻微人身伤害,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等惩罚;若是此类事件频发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责任人将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寻衅滋事罪之量刑准则的研析与探讨,我们必须严格遵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所作的明确阐述和规范要求。依据此条法律条款,对于那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人,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对于情节更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七类具体情况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他人轻伤、导致精神失常、持续多次实施暴力行为、使用凶器进行攻击、针对特定弱势群体施暴、在公共场所引发混乱等。若能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并且情节相对轻微,那么在量刑上可以适当予以减轻或者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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