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婚姻证之情形下,涉及孩子之财产分配问题应遵循一方持有另一方给予公平处理之原则予以划分与处置。
此外,对于共有财产方面,双方理应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公平合理之解决方案;
如若协商无果,则应依据实际情况,通过实物分割或将其变卖再行分配的方式来加以落实。众所周知,若男女双方都未能提供有效的婚离婚证书,往往不足以为合法夫妇关系的确立,故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事宜了。在此种情况下,倘若两人选择解除了同居关系,那么在这段同居期间内所有由双方共同置办和积累起来的财富就应当按照普通的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同时,男女任何一方也应对他们的子女负起相应的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未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再婚,并不被认定为重婚犯罪。所谓“重婚”,即有配偶者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或明知对方已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仍与其结婚的违法行为。因为缺少法律认可的结婚证书,这段婚姻关系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婚姻形式,也就无法触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尚未正式领取结婚证书的前提下,涉及到子女的财产分配事宜,应当以公正公平作为关键原则,由其中一方予以绝对掌控,而另一方也需要对此做出合理妥当的安排和处置。对于那些共享财产的情况,双方需进行充分友好的商谈与磋商,如若经过多次努力之后仍无法达成共识,也可以参考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实物分割或者变卖等方式来进行分配。如果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的婚姻离婚证明文件,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了。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对于共同财产的划分应当采取普遍适用的原则,同时双方都必须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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