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不去会怎样
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之后,作为被执行人的您须严格按照执行通知书中所明确的时间和金额,认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所有义务。
但若在规定日期内未能如约履行以上各项责任,法院将会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而这项程序将会包含以下几项重要内容:
首先,法院将封锁、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确保其无法逃脱应尽之责。其次,法院有权对车辆、房产、股票、基金及其他贵重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以获取有效的执行款项。此外,如有需要,法院还可实施行政罚款以及司法拘留等严厉手段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可以提提出异议吗
若对执行通知书存在异议,可向承担相应执行职责的人民法院递交正式的书面抗辩意见。
依据现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当自然人或法人等当事人以及利害关涉者提交书面抗辩时,法院应在接获该书面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细致的核查。如果经核查发现其异议理由充足,则予以裁定解除或修正原有的决定;反之,若异议理由不足以支撑其观点,那么法院亦会作出裁定,对此类情况给予驳回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来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倘若未能及时履行,那么法院将依法展开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可能涉及到对银行账户进行封存、对财产实施拍卖等具体措施。对于那些仍然拒绝执行的人员,他们可能会遭遇到诸如行政罚款、司法拘留等更为严苛的惩戒手段。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以避免承受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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