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对方有的时候经济困难给的少怎么办
针对您所提出的子女抚养费数量较少的情况,作为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是有权通过子女的受托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追加相应金额的抚养费用的。在进行这一处理过程中,起诉者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说明原先制定的子女抚养费用已经无法保障子女现阶段的基本生活需求,或者因为存在特别的情况(例如子女疾病、教育等方面)导致抚养费用需要大幅提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原则和审判意见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子女要求额外的抚养费用,且父母具有支付能力的话,那么法官应该予以支持。这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类型:
(1)原本确定的抚养费用过低,已经无法支撑本地的平均生活成本;
(2)因为子女遭受病痛困扰或者接受教育的原因,实际需要使用的抚养费用已经超出了原来的约定范围;
(3)存在其他合乎情理的理由促使抚养费用必须增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抚养费对方不给,法院会怎么强制执行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您有权请求强制实施包括扣押、冻结在内的一系列执行措施:
(1)所谓“扣押”,即为由人民法院对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款项或财产状况展开深入调查、严格审查以及连续追踪的一种法律行为。
(2)而“冻结”则代表着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结构中的存款予以强制性限制措施,使得其无法进行提取或者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当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能冻结执行责任人依国家法规规定所保留的专项资金。
然而,若判定申请执行人利用这些名义掩饰资金流动以逃避履行义务之责任的,则人民法院仍可行使冻结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在抚养费支付方因为经济上的困难导致其所支付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子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代为行使诉讼权,请求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并予以增加。在此类诉讼中,原告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原始的抚养费水平已经不足以维持子女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或者面临着必须增加抚养费用的特定情形,例如子女患疾病需要名贵药物治疗,或者子女就读高学费的学校等。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原则与审判意见指南》的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子女提出了相应的诉求并且父母具备支付能力的话,那么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来说,这可能包括原先的抚养费数额过低,子女的医疗费用或者教育费用超过了事先约定的范围,或者是出现了其他合理的理由使得抚养费用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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