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缔结婚姻礼俗之前,父母亲或其他亲属出于善意而赠予或是为其置备了住房,如果这个行为并未通过特别明确的书面方式来确认清楚,那么此种赠与行为应当被视为单独针对他们各自所生子女的无私馈赠。所以,这类房屋或经济支持都应属于他们各自的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并不包含在离婚资产分配的计算范围内。
然而,当子女们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如果此类赠予房源或者是出资依然没有经过特别的文字清楚确认,那么这一赠与就应被认为是同时赠与给丈夫和妻子二人的,作为他们两人的共有财物,自然在离婚资产分配的环节中也应该被进行明确的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婚后由公婆支付首付款以及进行房贷还款的房产,是否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其判断依据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公公婆婆对此事的真实意图。如果他们以书面形式或直接告知您及您的配偶这处房产的真正意向——即作为礼品馈赠给两位新人共同拥有,例如签订一份赠予合同等,那么毫无疑问,此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公婆明确表示这处房产仅赠予给某一方,如儿子或儿媳单独所有,则该房产便不能被认定为夫妇共有的资产。
其次,倘若在您与丈夫结婚后,是由贵夫妇二人共同承担银行的房贷本金和利息,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处房产便可被默认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贷款事宜均由您的丈夫独自负责偿还,并且公婆曾特意声明该房屋仅赠予男方独立享有,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处房产很有可能会被视作男方独自拥有。
最后,财产归属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应当由您与丈夫共同商定。您们可以通过签订一份协议来确定这处房产的实际使用权。如果自结婚之日之前或之后,贵夫妇二人已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了这处房产的归属权,那么自然应执行协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中,倘若公婆于婚后以现金或其他形式购入的住房并无明示且形成书面文件的赠予对象,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需要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然而,如果是在结婚前由公婆赠予或者出资购买的房屋,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仅赠予给其子女个人,否则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