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能执行的刑罚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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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公安系统执行的刑事制裁包括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违反管制禁令的罪犯由当地公安机构处罚;拘役犯原则上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理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定,配合监督机构管理。
公安机关能执行的刑罚

一、公安机关能执行的刑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明确规定,由公安系统负责执行的刑事制裁,主要包括管制拘役以及剥夺政治权利。例如,那些因触犯法律被判以管制惩处的罪犯,当他们在接受管制期间出现任何违反禁令行为时,应及时由当地公安机构做出相应处罚;对于那些被交付拘役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应当由所在公安机关就近进行管理与执行;

此外,对于那些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安部的具体规定,并切实尊重和配合监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二、公安机关能查一个失踪人的开方信息吗

实际上,如果人口在失踪事件发生之后,其家人或朋友能够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这一情况,则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将该失踪人员的所有详细信息录入至全国覆盖范围广泛的失踪人员信息系统中,这样一来,无论是远在他乡还是身处异国,在后续的任何时刻,人们仍可通过这一系统随时进行查询。

然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口失踪后,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主动报案,否则无法进行有效的寻找与搜索工作。

其次,关于失踪这一现象本身,其含义仅以为失踪者的财物由代理人暂时代为管理,而对于失踪人员的其他个人信息,并不存在进行任何更改的可能。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依据我过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所执行之刑事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管制、拘役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多种形式。对于任何违反管制命令之罪犯,将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应惩处。就拘役罪犯而言,通常情况下应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管并执行相关惩罚性措施。至于那些已被剥夺政治权利之人,他们须严格遵循国家之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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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六)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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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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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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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限定:“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事实上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公安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报案人及其亲属凭《接受案件回执单》,能够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查看该案可否立案或者可否已移送审查诉讼的情况。受案单位与办案单位不一致时,受案单位应把办案单位的地址、电话告知报案人,以便报案人查看。接受查看的民警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以及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如实、耐心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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