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上班不打卡怎么证明上班了
若贵司无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打卡制度,员工需要通过以下多种途径来证明其正常出勤,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可以寻求同事的目击证明。请每位与当事人有密切接触的同事实地陈述相关工作日志,形成有力的证人证言体系。
其次,当事人可自行收集和整理日常工作中接收、处理以及提交的各项细节记录,以此构建全面而真实的工作情况报告。
再者,与工作成果有直接关联的聊天记录也是关键的证据之一,值得妥善保存并在必要时出示作为证据。
同时,员工也应关注工作工具的使用情况。比如,个人日常办公设备的开机时间及其相关后台登录处理记录等信息。
另外,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统一安装并且录像的监控系统范围内,员工也可以依此为依据,向企业索取监控录像进行核实。
最后,以各种方式显示员工正常出勤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的其他证据,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查阅请求,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公司上班不安全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吗
当员工主动请求终止劳动合约时,无需向雇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规定的法律条款,仅需确保此前提到的离职流程合乎规范和规定即可。然而,如果雇员未经许可而强行离开岗位,从而导致相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那这时则有责任向其索取相应的赔偿金。具体如何决定补偿金额,须由双方进行商谈并达成共识。尽管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可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但如若无过错者付出的赔偿金额未能满足有关方面的期望与需求,单位有权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捍卫自身正当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不采取考勤卡制度的情况下,雇员可以依赖同事的目睹、每周工作日志、在线聊天的记录以及工作设备使用的详尽记录和职场录像来作为验证其出勤的依据。对于由雇主所保存管理的与出勤相关的其他证据,雇员依法享有查阅权,以此保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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