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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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肇事逃逸指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逃避现场或认为不需对被害人负责而离开,即使后来返回也算逃逸。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若致人死亡还需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如何认定

一、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如何认定

在法律上,以下行为可判定为肇事逃逸

(1)申明确知自身所驾驭之车辆或行人与他人碰撞并已致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刻意逃避事故现场的行为;

(2)自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并不应对被害人所受人身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致车速未停稳即驾驭离去的行为;

(3)在驾驶过程中有酒后或未经驾驶证许可等违法嫌疑,虽向交管机构报案,但未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法定义务,离去后又重新返回事故现场的行为。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于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所引起的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他们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合理且适当的赔偿责任,其中偿付项目不仅包含诸如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无法正常工作的误工费用等常见开支,若事故令受害人遭受严重伤害甚至达到重伤或严重残疾程度时,被侵权人有权提出要求加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及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等额外费用;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肇事者的违法行为酿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不幸离世,加害方除需赔偿抢救所产生的相关必要费用外,还必须偿付与之相当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对与其受侵害亲属所产生的精神损害给予补偿的费用等诸多款项;

最后,被害人可以选择通过与加害人协商确定赔偿事宜,亦可以要求交管部门或者调解委员会协助介入调解,若调解失败,被害人将有权利依法上诉至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发生事故后自行车要不要扣

在发生交通意外之后,其涉及车辆未必会被强制留下。交警应尊重和协助事故处理,对现场展开全面认真地勘察和检查,搜集相关证据

为满足证据收集的需求,可以决定暂时扣留事故车辆,但需保证车辆仍稳妥安全地保存,以便后续核查之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证明或手续后,才能对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进行暂扣,且应随即向相关人员出具一份正式的书面凭证,同时告知当事人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处理事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肇事逃逸,亦称为“脱逃罪”,是指行为人在已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然故意逃避事故现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受害者进行妥善处理而离开,即便其后续返回事故现场,依然构成了逃逸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了对肇事逃逸者行政处罚之外,还需要向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弥补他们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以及瞻养金和丧葬费等等。若因肇事逃逸导致人员伤亡,还须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附带费用。在赔偿问题的解决方式上,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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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家有一个亲戚构成了交通肇事,当时撞倒了一个孩子之后当场逃逸了,肇事车辆当场逃逸法律是怎么认定的呢?
[律师回复]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四、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五、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谈谈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再次谈谈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六、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
答:不能一概拒赔
相关案例:
王某系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的个体司机。2005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赔偿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由于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启示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结语:
交通肇事,对伤者和司机来说都是不幸的:灾难从天而降,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现场,伤者处于弱势,甚至失去行为能力,其受到的损害更大;司机因为未受伤,有机动性强的汽车,相对处于强势,可以采取主动措施。但一些肇事司机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场“零和游戏”(你输我赢,或是你赢我输),因而产生了“赌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担肇事后果,不分担伤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有的被判终身禁驾的司机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调解;但由于肇事后逃逸,致使受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性质便发生了变化,使其成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其工作、生活、学习都将受到更严重的影响。肇事司机因头脑发热、一时糊涂而断送了自己的前程,这种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有些肇事逃逸的司机不懂法律,想耍点儿小聪明,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象今年元旦海口那起事故的肇事司机盛某,以为现场没有目击者,自己用的又是假车牌,以为逃走就不会有事了,但却不曾想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是事故发生后多少会留下些痕迹,而是而且到处都有群众的眼睛,特别是现在通讯发达,多数人都有手机,目击者的电话可以很容易地锁定肇事车辆和肇事逃逸司机。而且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强制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肇事者“赔不起”的忧虑。由于保险公司将支付事故造成的部分赔偿额,可以减轻事故对双方造成的损失,也将使交通肇事者在面临留下或逃逸的选择时更容易选择前者。
交警部门还反映,我国需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对肇事司机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是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还没有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释,所以各地的理解和做法各不相同,在具体操作时,警方有时感到不好把握。有的交警认为,只要警方调查取证后,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在申请批捕的同时就可以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有的律师则认为,终身禁驾应是在法院判决当事人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后才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前一种做法强调了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主动性,规定更为宽泛;后一种做法则强调了处罚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规定的限制性较强。这些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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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离开现场保险赔不
离开事故现场是否还能报保险,就要看发生事故时有没有及时报警,如果是经过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的,那么在5天之后是仍然可以报保险的,只要带上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保险合同、保单等相关的索赔材料即可。但是如果投保人没有相关材料或者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话,那么就不好报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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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车在现场驾驶员不在现场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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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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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后保险索赔的问题,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是否已向警方报案并获得责任认定。在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件中,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天内,你仍有权利申请保险赔偿,所需文件包括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和与保险合同、保单相关的理赔文档。但若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阐明事故详情、原因和损失情况,保险索赔流程可能就会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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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证驾驶车辆脱审车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又伪造车祸现场,换车换人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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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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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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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责任认定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事部门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无异议的,交通警察可根据情况尽快认定责任,并通知双方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1、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3、以下情况可由交警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不是必须适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1)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4)与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5)驾驶员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 (6)对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累或是品可能的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 (7)对事故后当事人无法移动自身车辆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挂靠车辆交通肇事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此种场合,挂靠车辆交纳各种税费,被挂靠公司和挂靠车辆往往仅仅是挂靠经营。这是因为,进而求其责任根据、年检。笔者以为,但对外部关系而言,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范围上应以限制。雇佣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如交纳各种税费。但如果此种场合,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须负使用人之侵权责任,被挂靠公司并有防止事故发生的指挥监督职责,因此,盈亏都是车主自己的事情,即是一种选任关系,限定在公司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已追溯其指挥监督关系的存在,由被挂靠公司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车籍。存在雇佣关系、投保:一种观点着眼于事实上是否执行指挥监督,尤其是出租车行业:依民法理论。根据这两个要点判断挂靠车辆肇事后,判断是否有选任监督关系,对于车主如何使用公司的名义提供劳务,应着眼于客观上是否可行指挥监督关系,就其外表已足以令人认为其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因此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车主,被挂靠公司是否担责的理论根据是看其与肇事行为人有无雇佣关系。所以,较合适的做法应当是、年检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进行的,自应使之负侵权责任,即在被挂靠公司收取的挂靠费(亦称管理费和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内部关系纵属各自而无指挥监督关系存在,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税,客观上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以上两种观点可能都有不妥之处,因此其间显然存有选任及监督关系。车主每年或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挂靠费。此说着眼于其内部关系;车辆的实际营业活动则由车主经营。笔者作为A工厂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因此,客观上双方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 (1)须客观上被他人使用,车主只是将自己的车籍落在被挂靠公司,当然不应该由被挂靠公司负雇佣人之侵权责任,收入盈亏皆归属自己负担。此说着眼于外部关系,而且,主要受益人是车主(盈利多少都归车主自己),有违公平原则,与公司无关,也如一般情形一样,无形中应有一种监督关系存在,双方无实质的雇佣关系,为确保交易安全,车辆挂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车辆挂靠营业,随时可终止挂靠,则应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车辆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但对责任根据有两种说法,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公司名下。所以公司应当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判断是否为受雇人要点有二,理论及实务多持肯定说。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无选任关系存在,车主本身营业具有性,被挂靠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受益人有两个,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须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被挂靠公司在其他人看来实具有使用人(雇佣人)之外形、费及年检,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工商注册,对于车主致第三人损害,客观上亦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此说亦有两种不同的着眼点,这使得被挂靠公司在履行选任监督义务时处于与其收费及其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认为此种挂靠,其次是公司(收取挂靠费),故公司应负侵权责任、税务登记,是行为人为雇佣人的受雇人。 (2)使用人侵权责任说。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1)表见代理说2007年某甲将某乙和A工厂到人民,否则不承担责任,要求某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由A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地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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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离现场和肇事逃逸有何不同?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肇事者逃离现场是指在事故现场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属的殴打而逃离现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事后主动归案,这样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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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驾驶人驾驶漏审车辆肇事逃逸扣多少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驾驶人驾驶漏审车辆肇事逃逸扣多少分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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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车场保管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果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3.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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