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有流浪狗找哪个部门处理
关于物业及警方如何妥善处理小区内的流浪犬问题,这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牵扯到两个主要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公安治安支队。以下我们详尽地阐述了相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分工。
首先具体来看物业管理公司方面: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他们在保障小区居民安宁生活的过程中有责任开展各种宣传和劝导行动,然而遗憾的是,由于职能限制,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拥有执法的权力,他们所能做的仅仅只是加强日常的巡逻力度、升级完善小区内部的监控系统等安全防范措施。
至于公安治安支队,则肩负着更为严肃的职责,除了抓捕流浪犬之外,还需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流浪犬引发了伤害人类,或者对公共财物带来重大损失的事故,警方可以先尝试与其原主人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之道,倘若协商无果,那么受害方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此,我们在处理这类棘手的问题时,强烈建议全体业主保持冷静与配合,共同努力维护大家和宠物犬的生命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小区有流浪人员物业不作为应如何应对
鉴于物业未能尽职尽责,当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诉求当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以正式组建属于自己的业主委员会。
如若物业服务公司依旧我行我素,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小区全体业主应当团结一致,借助业委会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情况下甚至可以罢免现有物业公司,自行挑选符合广大业主满意度的新物业公司进驻并进行小区的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业主亦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物业的不当行为。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构,主要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以及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事宜。据了解,部分市区的物业主管部门已下沉至街道一级,以便更好地为业主提供维权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城市已经制定并完善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标准,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建立了物业信用记录制度,对于那些收到业主投诉较多且信用记录不佳的物业公司,未来可能会在“准入”环节受到相应的限制。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妥善处置小区内的流浪狗问题,期望物业服务企业能与当地公安局的治安支队携手共进,紧密合作。作为受托方的物业公司将肩负起宣传教育、劝诫引导的责任,同时也会强化日常巡逻及监控等各项防护措施,然而,由于其并无执法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无法直接进行执法活动。而公安局的治安支队则主要负责对流浪狗进行捕捉,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且在必要情况下,他们还需要与原主人进行协商或者协助受害者依法提起诉讼。在此,我们呼吁广大业主能够保持冷静理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共同为维护社区的生命财产安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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