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包工头跑了工人工资谁负责
当遭遇包工头拖欠薪酬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审慎地分析以下几个重要因素:如果包工头拥有施工或者劳务方面的授权,那么相对应的发包方或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发包方或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未能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就工程款项完成结算,导致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出现了拖欠薪酬的行为,那么发包方或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应该首先对其进行补偿,其补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结算的工程款项。
然而,如果包工头并无相关的正式证书或资质证明,那么发包方或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很有可能因为存在非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而被视为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时候,若发包方或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已经把工资发放给了包工头,那么他们通常便不需要再次向工人支付。
此外,若包工头携带着全部资金逃逸,并已触犯刑法规定,例如刻意回避发放工人工资,或者根本无力支付但又故意不偿还工资等违法行为,即使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多次催促仍未支付的话,他可能会遭受到刑事处罚。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工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前往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选择本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工地包工头不给结账不给钱怎么办
面对建筑工程中的小包工头拖欠薪资不予支付的情形,若此类纠纷属于劳务性质,您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索:
首先,您可寻求与包工头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其次,您亦可选择向在事发地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机构或个人,以及基层调解组织提起调解申请,以求通过和平途径解决问题;
再者,如果您与包工头之间曾签订过相关的仲裁协议,那么您还可以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
最后,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您也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援助。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尝试其他可能有效的维权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在面临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情况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进行深入解析和处理。首先,倘若包工头具备相应的施工或者劳务授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发包方或者是总承包企业便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原因在于尚未完成结算工作,那么发包方或者总承包企业就应该主动承担起先行支付的义务,并且其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尚未结算的款项总额。再次,对于那些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包工头,若是由于发包方或者总承包企业存在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行为而引发了工资拖欠现象,那么相关责任人便应该对这类事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全责。最后,如果已经向包工头发放了工资,那么发包方或者总承包企业便无需再承担任何额外的支付责任;然而,若是包工头有意逃避责任并因此触及刑法规定,相关责任人将会接受刑事惩罚。作为工人,此时此刻,可以通过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提交仲裁申请或者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