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没有获得合法许可以先前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花爆竹产品的制造与营销领域的违规行为,或者是将危险程度极高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引火线转售给并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书的组织或个体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有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其发出立刻停止违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强制指令;对于此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额度在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空区间的惩罚。并且,针对这样的违法生产和经营的物品及其所产生的收益,都将毫无例外的收回国有。同样的,当不论是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存在未获许可即通过公路来运输烟花爆竹的情况时,公安部门将依职权对其展开严格的打击整治,执法力度之大,惩罚标准之高,具体的罚款数额将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在此基础上,那些被判定为非法的运送货物以及从违法行为中所获取的收益,也必须被强制性地没收。
再者,假如有人蓄意实施非法生产、经营以及长途运输烟花爆竹的不当行径,一旦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使得其极可能触碰治安管理规定的红线,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他们必将受到治安管理部门的严肃惩处。
最后,若这些人的违法行为已然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那他们就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刑法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二、私自买卖烟草犯法吗
非法行为。在我国,烟草被划归为特许经营类别之一,从事烟草产品的销售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书。倘若未经过相关授权就擅自进行烟草制品的买卖活动,并且情节恶劣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将有可能被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处,同时还有可能遭受对违法收益处以罚款,其金额为一倍至五倍不等。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针对未经许可私自加工制作、出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转让高危险性原材料的恶劣行径,相关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将会依法下发停产停业命令,同时对其进行两至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违法所得及相应物品将被予以没收。若是未经许可就进行烟花爆竹的运输,那么公安部门将对其实施严厉整治措施,开出一至五万元人民币的罚单,并查扣非法物资与收益。倘若此类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涉事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法律的,将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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