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后对方还不让看孩子罚款给谁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所述,未亲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定期探视子女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扶持帮助的义务。若其中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尽到协助另一方进行探望的责任,或是采取各种方式阻挠另一方实现其法定的探视权,那么拥有探望权的那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针对那些故意拒绝执行关于探望子女的裁判或决定的人士,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惩罚。除此之外,权利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拒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另一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之中,以达到更好地督促对方履行法定职责的效果——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2、然而,在离异之际,我们仍然强烈建议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探望安排详尽、精确的做出规定,并且明确探望权的履行规则,这样可以避免未来因为对方恶意阻拦探望引起的无谓争端,促使你可以依据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了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全面发展,我仍呼吁父母亲能够就此问题进行深入、坦诚的协商,尽可能地减少对孩子可能带来的痛苦和伤害。那么在何种情形下,我们可以申请由法院作出变更抚养权的终审裁决呢?以下为满足条件者,即父母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
(一)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重病或者因伤致残,无法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二)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可挽回的不利影响;
(三)当未成年子女年龄已经达到八岁以上,且本人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亦具备抚养能力;
(四)在此前提下,如出现其他正式合理的理由,也可视作变更抚养权的充分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判决后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在面临法院作出明确判决但对方并未支付相应款项的困境时,您有权利向法院申报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将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用以执行债务人间的财产以实现还款之目的。被执行人未能遵照执行通知书中规定的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职责行事,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有权力向相关机构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的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其他各类财产状况。
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操作。在申报了强制执行之后,倘若被执行人依旧拒绝偿还欠款,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务线索,以便法院能够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而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甚至可以对其执行拘留和处以罚款。
此外,法院还可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这不仅会限制其的消费水平,也会影响其的声誉与信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有抚养责任但未能履行该职责的父母一方有权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探访权利。如若探视权受到阻碍或侵犯,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此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结果的行为人,相关司法机构依法可采取强制性的执法手段,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在抚养责任和探访安排方面的具体内容,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与矛盾。父母双方亦可联合向当地司法机关提交抚养权变更请求,如此种请求获得批准须满足特定条件,如抚养义务人出现疾病状况、未承担起应当有的抚养后果、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表达个人意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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