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在学校下课时间受伤谁的责任
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侵害的场合下,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以细分。我们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学校的责任归属,然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学校过失的裁量问题上。若遵循只要未成年学生是在在校期间受到了伤害,那么学校就必然具有过失之说法,从而推断出学校应当为此负起相应的责任。但这样的论断,并未具体指出学校究竟实施了哪些侵权行径以及这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何种因果关系,其缺乏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撑,从而显得过于主观臆断;
此外,亦未深入探究学校教育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影响。这样的审判结果非但未能培养出学校自觉划定自身的职责范围,提升对相关情境的预见能力,反而得出了无论学校如何尽职尽责,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事故就无法逃避责任追究的结论。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学校可能选择采取较为消极的应对策略,产生了诸多诸如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及减少校园外实践经历等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孩子在学校被打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幼童在校间发生斗殴致使身体遭受损伤的话,其赔偿责任分配应考虑如下四种情况:若肇事者为校内外人员,那么其应当承担起损害孩童人身权益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对学生实施教育、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则在孩童在校园内生活、学习的期间内受到了伤害,学校亦须承担起侵害他人权益的赔偿责任;纳入校方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个体打伤了孩童,此时也需承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倘若未能完全履行管理职责,则要承担起相应程度的补偿性责任;
此外,尚有其他相关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当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伤害时,校方的责任需要被深入剖析并分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争论的核心在于校方在处理过程中的失误裁定。然而,仅仅因为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就简单地判定校方有过失,这是缺乏法律支撑且过于主观的判断方式。这忽视了教育环境的特殊性质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无法帮助校方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提高对潜在风险的预测和应对能力,反而可能导致他们采取消极的策略,例如限制学生的活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