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二级的监护费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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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偿金额依据护理员收入、护理人数及时间来定。有稳定收入者按相关法规算,无收入或受雇者按当地市场同类劳务报酬算。一般一人护理,除非有医院或鉴定机构指导。护理期限至恢复自理,伤残者依年龄、健康定,最长20年。定残后护理级别视依赖程度和康复情况定。
精神病二级的监护费是多少

一、精神病二级的监护费是多少

该项赔偿费用的具体金额需综合考量护理员在服务期间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时间的长短来予以明确。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护理员,其误工损失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然而,若是无任何收入或由他人雇用的护理员,则参考当地市场同类护工提供同级别护理服务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在实际操作中,护理人员一般以一人为宜,除非医院或鉴定机构能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方可遵照执行。护理期限应持续至受害者恢复独立生活自理功能为止。若因伤残导致无法恢复该部分能力,则应依据其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诸多因素,制定出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对受害者在定残之后的护理需求,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康复伴随配置残疾辅助工具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相应的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二、精神病二级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且等级为二级的个体而言,若欲申请确认其已达到彻底丧失劳动力的状态,可委托法定监护人陪同前往相关机构履行鉴定流程。在携带必要的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相应伤残证明文件的前提下,需共同赴专科医院完成鉴定过程。待获得鉴定结论之后,他们只需将相应报告提交至相关单位便可顺利完成申请程序。另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您已经成功申领了残疾证,那么凭借该证件即能充分证明您的劳动力无法正常运作,从而有资格向政府部门提出正式的退休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护理人员的薪资水平、照顾的人数以及所需护理的时长进行综合评定。对于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护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而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是受雇于他人的护理人员,则需要参照当地市场上类似服务所能获得的报酬标准进行核算。通常情况下,一名护理人员即可满足需求,除非在医院或鉴定机构的指导下,才会考虑增加护理人员数量。至于护理期限,一般会持续到被护理对象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对于残疾人士,其护理期限则需根据年龄与身体状况进行确定,最长可达20年之久。在被认定为残疾之后,护理等级将会根据他们对他人的依赖程度以及康复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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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病监护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
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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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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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本案是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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