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进展至审理阶段之后,仍然有可能为被告提交新的证据。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一审程序内在进行过程中所产生和获取的新证据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首先,若当事方经历了一审举证期限的结束但在此之前又发掘出新的证据材料,那么这些新的证据将成为新的证据之一;
其次,如果当事人因客观环境因素限制,使得他们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然而得到原审人民法院的明确批准后,在经过再次延长的期限内也未能成功提交相关证据,同样可被视为新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所属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而对于二审法庭来说,他们有权对已经申请调查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后,再行决定是否予以采纳以及如何采用这些新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庭审结束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普通诉讼案件宣判时间一般规定在庭审结束后的六个月以内。当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时,必须自立案当日起计算,限期六个月内予以审结。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则应当经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期限可再延长六个月;若仍须延长处理时间,则必须上报至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能实行。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而言,其审判周期则被指定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审判程序中的任何时刻,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根据我囯相关法律规定,在初次审判过程中有两种主要的情况会出现新证据:首先是在法定的举证期限结束之后所察觉到的新证据,其次则是因为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制约而未能及时提交,并且经过法院批准延长了提交期限但仍然无法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应地,当事人有权向案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在二次审判中,合议庭具有审查和决定是否采纳新证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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