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地下车库所有权之归属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形而定。详细解析如下所示:
(1)占用人个物业分摊总面积的地下车库,倘若该地下车库空间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分摊面积,那么此类地下车库则不具备独立所有权特征,然而其使用权限仍然归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并无权利对此进行销售或转让;
(2)由开发商自主投资兴建的地下车库,若开发商独立购置土地以专门打造此类型的地下车库,这类地下车库具有产权归属,产权属于投资兴建者——开发商所有。然而,仅限于特定小区内的业主方能向开发商提出购买申请;
(3)作为人防设施一部分的地下车库,部分此类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人防办公室,同样属于无产权性质的车库,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完全归于开发商掌控,开发商有权将地下车库出租予各个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二、小区的地下停车库所有权还是开发商的
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判断:
首先,若该地下车库未被计入公用空间分摊范畴内,其产权将归属于开发企业;
其次,如地下车库已被计入公用面积,此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至于地下车库的交易事宜,以下详细说明:一般而言,可进行买卖的车库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为购买产权之车库及仅具使用权却无车库所有权的车位;
此外,若某车库属于非营利性质或已被计入公用面积,那么此类设施将被视为小区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对此进行单独支配;反之,若车库系按营利性标准设计制作且未被纳入公用面积范畴内,则其产权将归属于开发企业,待开发企业获得相应预售许可以后即可进行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涉及到公共分摊面积的地下车库,这类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并无售卖该部分权益的权利;其次,如果地下车库是由开发商独立投资兴建的,那么其产权将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只有本小区的业主才有资格进行购买;最后,对于那些作为人防设施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则归属于人防办公室,而使用权则由开发商享有,开发商可以将这些车位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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