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贷款怎么延长年限
如遇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贷款人可申请适度延长贷款期限:
首先是贷款人目前处于失业状态,无力承担每月的分期还款债务和利息负担;
其次,贷款人或与贷款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或遭遇严重伤害,需要贷款人为其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从而导致该贷款人口袋空空,无法按时归还原本繁重的分期付款以及利息;
最后,当贷款人的个人收入出现明显下滑时,难以承受每月的分期还款债务和利息压力,亦适用此种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公积金贷款后还能提取吗
经由公积金进行房屋购置之后,即便您的单位住房账户内依旧保留着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储蓄,也无法再行办理公积金的提现手续。
然而,倘若公积金在履行完全部贷款责任并仍有余裕存在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额度以适应新的需要。
其次,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未曾动用公积金,且选择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那么他仍然可以在完成首付款支付和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协议》满1周年之后进行购房提取。
此时,只需要提供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购房协议以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或相关收据,便可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度应还款项(提取的额度为过去1年内的还款金额,且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内剩余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贷款者遭遇诸如失业、身患重疾、需要负担高昂的直系亲属医疗开支或者是个人收入大幅度减少等重大财务困境时,他们可能会面临无法按期履行每月分期还款及支付利息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请求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以缓解其经济压力。因为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贷款者的经济状况恶化,从而使他们难以按照原定计划偿还贷款。因此,对贷款期限进行适度的调整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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