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终极效力将基于两个截然不同的目的形式呈现出来,即:其一,根据婚姻登记机关所创设的离婚登记程序而生效,另一种则是通过法院裁决或调解效果在法律层面上得以确定。当协议离婚签订之际,若出现欺骗、压迫等不正当行为,导致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并感到后悔,使用者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之内,向当地法院递交诉讼请求,以寻求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修改或撤回。
此外,针对离婚协议中所未涉及到的事项,例如探望权的行使期限,及孩子的姓名归属问题等,也能凭借审判力量维护权益。
然而,对于离婚这一重大决定的反悔,却无法借助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在离婚尘埃落定之后,倘若其中一方寻找到了夫妻共同财产被配偶隐匿或转移的证据,那么在知晓此事件的第二天开始算起,接受方就有权在两年内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对这部分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当然,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比如不能擅自处置他人财物,以及禁止结婚、离婚自由等非法条款的存在。对应于需要法院裁决或调解才能生效的情况,若当事人对判决或调解结果持有异议,离婚本身的效力是不容许再次质疑的,但是关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权利,在最终裁决生效以后6个月内,仍然有权向上一级省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二、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有效吗
令人欣喜的是,法院所做出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关于调解达成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离婚案件,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会强加任何决定。而且请记住,如果在这期间并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诉讼的权利将被冻结六个月。
再来看看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虽然当事人无法对其再行申请再审,但对于调解书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却仍可提出异议。真是太人性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离婚的法律效力源于两种主要形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的正式离婚手续以及由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针对协议离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当事人有权于1年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要求对财产协商进行修订或者予以撤销。对于离婚协议中尚未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可以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对于已经做出的离婚决定,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更改,但是如果发现有任何隐藏的财产,则可以在2年内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配。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原则,若对此持有异议,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