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严重犯罪的疑似人员,有权先行实施拘留。此类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七种场景:
(1)正处在准备阶段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已经贯彻了犯罪行为但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警方察觉到了;
(4)罪犯在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避追责或者逃离现场的;
(5)存在有意销毁、伪造相关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之犯罪分子;
(6)拒不透露真实姓名和住宿地址且身份不明确的犯罪分子;
针对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况的特别规定包括:
(1)所谓流窜作案,是指在跨越城市或县级行政区辖区的范围内连续性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亦或是在常驻地实施犯罪行为后逃逸至其他城市或县份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2)多次作案则是指出现在多个犯罪场所,实施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
(3)而团伙作案则是指两人及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涉嫌实施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依据中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在以下七种特殊情形下可以行使紧急权力,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实行临时拘捕:即正在策划或者即将实施犯罪活动;已经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人;在其居住区域内搜查到有力的犯罪证据;存在试图自残或者逃避法律追究责任的行为;有毁灭证据或者故意串通证词的重大嫌疑;身份不明确无法确认;以及属于跨市或县级行政区持续进行的流窜犯罪,或者在三个以上不同地点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亦或是由两个以上人员组成的团伙犯罪。其中,“流窜作案”是指犯罪分子在不同城市或县级行政区之间频繁地进行犯罪活动;而“多次作案”则是指在三个以上不同场所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至于“团伙作案”,则是指由两个以上人员共同参与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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