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过期了,是重新办还是直接换
若居住证已届有效期,无需重新申领新的证件,亦非简单更换即可,所需仅是前往该居所所在之公安派出所或经公安机关授权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更新签注手续即可。若居民需在当地连续居住,必须在每满足一整年期限之前的一个月份之内,亲自至所在地之警署派出所或接受公安机关委任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签注手续的申请。此居住证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局所颁发,并采取年度签注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而言,如果需要连续留在某地居住,需在每次满一整年期限之前的一个月份之内,到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经过公安机关认可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续期签注手续。如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将导致居住证的使用权暂时失效;
然而,通过进行补办签注手续,可以恢复居住证的使用权,并且其持有人在该地区的居住年限将会从补办签注手续成功的那一天开始继续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居住证过期3年需要重新办吗
如果您的居住证已经过期超过三年时间,那么此时已无法再进行续期操作,而必须选择重新的办理途径。在这过程中,居住证持有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的30天之内去完成补办签注的手续,这样一来,他们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便可以得到恢复。当公安机关接到这部分人提出的签注申请时,他们将会与各政府部门共同合作,在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尽力完成核实的工作,并且将核实的结果向公安机关及时地作出反馈。只要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会立即为这些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签注处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在居住证过期之后,不需要再进行申请新证件的操作,只需要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完成相关更新的签注手续即可。如果您是连续居住在此地的话,每隔一年满期之前就需要您亲自去完成相关的签注手续。如果超过了相应时限还没有去办理手续,那么您所享受的权益将会自动丧失。但是在您完成了补办签注的手续之后,您的居住年限将从补办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