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法行为的刑事案件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微违法行为的治安案件之间,其根本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下述几大关键要素上:
第一,从性质维度看,刑事案件所针对的是违背《刑法》相关规定的犯罪活动,涉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之,治安案件的关注焦点落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轻微违规事项上。
第二,鉴于情节严重与否,刑事案件的处治措施力度较为严苛,可能涉及到监禁刑罚、罚款勒令以及死刑等极端措施;相较之下,治安案件的惩罚力度普遍较轻,一般以行政处罚为主导形式,如缴纳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三,在处理机关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刑事案件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深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诉讼请求,终局审判权则赋予了法院;治安案件的主要处置机构为公安机关。
最后,作为两种案件各自的法律依据也存在着显著差异。刑事案件遵循的是《刑法》的规范要求,而治安案件依循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刑事案件和解后还判刑吗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中,倘若经过各方之间的调解与和解,最后能够达成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非意味着罪行豁免或者刑罚减轻,仍然有可能面临刑事审判以及相应定罪量刑的结果。因此,尽管刑事正义与公平的判决是司法机构的职责所在,但是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之中,被害者与加害者可以借助调停人或其他中立第三方组织进行深入的交流与商议,进而推动双方公开对话并开展共同协商。在达成了民事赔偿与和解协议之后,司法机关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判断,对于某些轻型或微型犯罪行为,给予加害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是酌情予以从轻判处的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性质方面,刑事案件牵涉到重大罪行行为,而治安案件则是针对轻微违规现象的界定;处置手段方面,相较于轻微的行政处罚措施,刑事案件所采用的方法相对较为严格,可能包括监禁、罚款乃至死刑等不同形式;处理机构方面,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由公安机关承担,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法院进行最终的裁决,而治安案件的处置则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最后,从法律依据角度来看,刑事案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而治安案件则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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