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再审法律规定是什么
案外人在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下,如果对于所涉执行标的有书面异议,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自收到异议之日起的第15日开始进行审查。若上述书面异议的理由充分,则应相应地裁定中止该执行标的的执行;反之,若理由尚不足以支持其观点,便应做出驳回的裁定。对于上述裁定结果表示不满的各方人员和当事人,如若认为原判决及裁定存在错误,则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要求进行纠正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不存在直接关联,亦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第15日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外人再审如何申请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案外人仅限于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中所指定的执行标的物拥有物权等实体性请求权的情况下,方能直接提出再审申请;
其次,案外人必须在无法通过发起新的诉讼以实现其权益的前提下,方可直接提出再审申请;
再次,案外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之后的两年期限内,或者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申请;
最后,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或结束之后进行,也就是说,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并没有权力直接提出再审申请。关于申请再审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再审申请,应当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步,若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表示不服,欲提出再审申请,则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有当事人针对执行标的表达书面反对意见,应当自接获此项异议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展开细致的审查工作。如反对意见的理由充足,将裁决暂停执行相关事项;反之,如不具备充足的反对理由,便会予以驳回。如果对于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并且质疑原有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进行修正;若与之并无直接联系,也可行使权利,自裁决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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