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区别在于它们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来说,更像是下属中的从属者,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做出特殊的约定,否则在主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情况下,定金合同也同样地归于无效;
然而,当事人有关订金的约定却是构成主合同的重要部分。
第二个关键差异就在于它们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和功能。订金本身并不具备类似于债的担保这样的功能,它只是在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债务所需的一部分资金支持而已。订金的支付本身就是支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具体表现。
其次,究竟这两者在兑现过程中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也是不相同的。当定金一旦被支付之后,就开始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同时为守约方提供补偿的过程;相对之下,如果订金在交付之后,即使出现了某个一方违约,可能引发解除合同的情况,那么收取订金的一方仍需返还订金的全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跟订金有什么区别哪个可以退
关于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定金系指在合同签署阶段或者在正式履行合同义务前交付的相应数额的资金或是其他等价物品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其拥有明确的法律效应,是严格遵循法律契约的;
其次,订金则代表了为预订某项服务而预先支付的款项,它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仅属于一方的个人行为,并且其提保性质并不较为显著,因为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值得注意的是,以何种方式进行支付将对未来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支付的是定金,那么该笔资金是不能够退还给客户的;反之,若支付的是订金,那么这部分资金则是有可能被全额退还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中,定金合同通常被视为主合同的附属协议,若主合同失效或无效,则定金合同随之无效;反之,订金条款则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相较之下,订金更倾向于为交易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提供支持,其本身并不具备债权担保的作用;而支付订金这一行为,恰恰反映了当事人对债务的积极履行态度。当定金支付完成之后,它便具有了惩罚违约方并补偿守约方的双重职能;然而在发生违约情况下,订金的收取方需要将全部金额如数退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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