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还强制拆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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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建案件行政复议若因证据不足或法律支撑缺失而失败,相关部门有权强制拆迁。对违反建筑法规的建筑,若所有者提出拆除申请并延期后仍未拆除,主管部门将强制拆迁。复议期间,通常暂停强拆。
行政复议后还强制拆除吗

一、行政复议后还强制拆除吗

在违建案件的行政复议过程中,若复议结果判定为证据不足或者缺乏法律支撑等导致申诉失败时,相关部门有权强制拆迁。换言之,对于违反建筑法规的建筑物,若建筑所有者向行政机关提出拆除申请并经延长期限后仍未自行拆除,则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迁。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内,通常将暂停实施强拆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复议后的地域管辖有规定吗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对此产生异议,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向其所在地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对于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若当事人有异议,则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比如,对于省级、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存有异议,则应向该派出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违章建筑案件而言,如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证据收集不足或者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失败,相关部门则具有采取强制拆迁措施的权力。然而,对于那些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物,若其所有人已经提出了拆除申请并且经过了适当的延期之后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主管部门将会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性和合法性,通常会在复议程序进行期间暂时停止强制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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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列,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催告书的内容。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限期拆除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之一,就不应当出现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环节,而应当出现在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环节。公告其实是催告的形式之一。公告是广而告之,具有公开和严肃的特点,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但可能因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看到。因此,应当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根据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同时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将催告书内容公之于众;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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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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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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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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