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侵害的情况下,若受害者提供的证据素材不足以支持案件的报案,但此类情况并不妨碍公安机构酌情决定是否对该案件展开深入的立案调查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身处现行犯罪现场或涉嫌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提前进行拘留。但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坚决执行,严格按照程序依法逮捕。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侦查手段,来证实和核实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能否与各自对应的犯罪事实相互印证、匹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二、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在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犯罪客体——此种犯罪特指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利用职位之便,实施了侵吞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高的程度;
3.对于本罪的实施者来说,应当符合特定主体条件——即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的工作人员之内;在犯罪的主观态度上必须明确体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有携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证据尚未充分确凿的情况之下,地方公安机关拥有斟酌权,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深度追查。针对正在实施中的犯罪行为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例如拘留。同时,如果每个涉嫌犯罪的对象都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那么公安机关也将毫不犹豫地依法执行逮捕,并且会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来核实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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