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负有保密责任之自然人不得拒绝签署相应保险协议。在职业劳动关系方面,法律明确赋予用人单位权能,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立关于保护聘用方商业机密及涉及知识产权之保密条款,同时应向已签约之劳动者提供合理经济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知识产权的四个特征包括哪些
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深入理解和分析知识产权的本质及特点:
(1)首先,知识产权是人类在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独特所有权;
(2)其次,这种权益不仅包括对被授予者独立行使权力,还涵盖了它独特的专属性,这一特点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3)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领土界限,即知识产权在某特定区域内享有专属保护;
(4)最后,需要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同样具有时效性,其权利期限届满后将终止相关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承担相应保密职责的个人,其务必在事先签署保密协议以保证其严格执行相关保密义务。在劳资双方建立的合作关系当中,雇佣方享有权利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并且应当向已经签订该等协议的劳动者提供合理且适当的经济补偿。此项规定既能有效地确保雇主的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得到全面而有力的保护,又能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签署保密协议无疑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商业秘密的关键性手段之一,同时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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