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的相关法规规定如下:在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争议解决法院的选择达成共识,这些协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方的居住地点、合同义务的执行场所、合同签署地或原告方的居住地以及涉及到的标的物所在的不同地理区域等等。但若双方未曾达成过此类共识,则原则上应交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合同义务的执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判这起纠纷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限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应遵循合同约定,适时地完成退房事宜。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时,超出部分将被视作不定期租赁关系,即双方均具有随时终止租赁关系的权利。若仍需继续租赁使用该房屋,则承租方可与出租方进行协商,共同拟定新的房屋租赁协议并签署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处理租借协议所衍生的法律争端时,当事人双方有权经内部商量后确定适合受理此案的法院,这其中可能包括了被告的常住地址,以及合同的实际执行地点,亦或是签约的地点,甚至是原告的居处或者标的物品所在的位置等等。然而,如果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按照一般的规定,应当由被告的常住地址或者合同的实际执行地点的法院来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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