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补偿怎么维权
在外力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有权依据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公正调节而要求相应的赔偿权益。
然而若未能通过此途径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赔偿争议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会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可选择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以此寻求司法救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补报案多久能处理
一般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的报警时效存在于事故现场发生之时进行报警处理。
然而,若出现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报警,却在事故现场被清除之后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了相关求助请求,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需在接获该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此案做出明确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若交通事故系外力引发之状况,致使受害一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则该受害人享有索求赔偿之权益,且可以相应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公平、公正的调解为依托来维护和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过调解仍然不能妥善地解决赔偿纠纷,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明确告诉当事人,他们拥有自主选择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以此争取司法渠道的救助与帮助。这一条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受害者在索赔事务中具有多个层次的保护形式,即可以借助于调解手段来迅速地化解矛盾,而在紧要关头,亦可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