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完一直不给钱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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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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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胜诉后,对方未起诉则裁决生效。对方不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书面申请书和裁决书原件,执行内容限于裁决范围。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应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完一直不给钱怎么办

一、劳动仲裁完一直不给钱怎么办

1、您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劳动仲裁获得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并未就此发起诉讼,那么该裁决便已经具备了生效条件。如果此时对方依然拒绝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您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2、请务必提交书面形式的执行申请书。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裁决书的原件,而非其复印件。

此外,申请执行的内容仅限于裁决书中所裁定的范围,不得提出任何额外的请求。

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被视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若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劳动仲裁完公司不给钱怎么处理

您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资纠纷案经劳动仲裁裁决胜诉后,若对方并未就此展开上诉,那么这一裁决即已生效。

然而,若对方仍拒不履行相应裁决所规定的义务,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具体操作如下:

1.递交书面形式的执行申请书。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是裁决书的原件,而非其复印件。

同时,请注意仅能对裁决书中所裁定的范围进行申请执行,不得再添加额外需求。

2.劳动仲裁乃指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公正判断和裁决。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劳动仲裁乃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导致逾期申请仲裁,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在劳动仲裁取得胜诉后,若对方并未启动上诉程序,则该仲裁裁决将自动生效。如对方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裁决书原件作为证明材料。在此过程中,执行的内容需严格按照裁决结果规定的范围进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仲裁乃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前置程序,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时效内(即一年)递交书面申请,否则将被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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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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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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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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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有错误
  
首先,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且《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规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决被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已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有错误
  
其次,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再审,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此也可以依职权提出抗诉。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只规定了对“一裁终局”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救济权。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规定的救济权的对象也仅限于用人单位一方,并不包括劳动者一方。这种对“一裁终局”的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救济,相对于绝大部分的非“一裁终局”案件而言,不仅救济的相对数量极为有限,而且这种救济权的赋予是以提前牺牲了用人单位向法院的起诉的权利为代价的。
  
二、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第34条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即当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当发现本委员会的裁决书有错误,其可以启动仲裁委员会讨论程序,并进行内部的自我纠正。虽然仲裁委员会主任对错误的发现,也完全有可能是在当事人向仲裁委会员提出异议后而发现。但是,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的错误,至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的规定,为仲裁委的自我纠错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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