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嫌构成诈骗罪行而未被批准逮捕实属罕见,除非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方能被撤销相关诉讼程序:
首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当被视为正式犯罪行为;
其次,当犯罪行为经过法定的追诉期限之后,将自动失去对该罪名的法律追责权限;
再次,倘若犯罪者得到了国家特赦令,在对其进行刑罚判决时可被免除;
此外,若依照刑法规定,该犯罪行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但并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那么也无法启动司法程序;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离世,那么针对其所犯下的罪行,也将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涉嫌欺诈犯罪而遭公安机关羁押的嫌疑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仍有获得取保候审权利。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2、由于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带来过于严重的危害性;
3、若患有严重身体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也同样不会对社会造成过重的危害;
4、截至羁押期限届满时,刑事案件还未得到妥善处理,为了保障案件能够继续推进,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涉案人员在涉嫌诈骗行为后并未遭到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这一现象一般是源于其所涉及的案件情节较为轻微,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并没有被认定为犯罪性质;或者案件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追诉权;亦或是因其获得了国家特赦,从而不再起诉;又或许属于法律规定只须受害方提起诉讼的案件,而知晓此案的受害者并无提出控告;最后,若案件中的嫌犯已经过世,也有可能导致相关诉讼程序的撤销。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