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形中,若公房承租人不幸离世,那么此套住房将无法作为其遗产被继承与分割。因为它的所有权并非属于个人,而是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尽管此类性质的房产无法以财产形式进行继承,但法律规范却明确了由同住之人或者其他亲属继续担任承租人的可能性,这实际上就相当于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了公房承租权的传承性。对于房产继承的具体流程,以下是详细步骤说明:
首先,到登记信息与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以及协议验证手续;
其次,至房地产估价窗口申请办理评估手续;接着,前往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然后,至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在承租人离世之际,租赁合同将无法被其继承人所承继。倘若承租人生前确实曾与其共同居住之人或者共同经营之方共同享有这套房屋的使用权,那么这些人便可依据原来的租赁协议,以合法的名义继续维持租约。
然而,若承租人在生前并无相关的共同居住之人或共同经营之伙伴,其亲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想要继续租赁这个房子的话,就必须先和出租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以期能重新签订一份全新的租赁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公有房屋的租赁者离世之后,其生前居住的房屋并无资格被继承或是进行资产分割处理,这是由于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然而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同住人员或者其他近亲家属可以获得继续租赁的许可,从而实现公有房屋租赁权的延续。关于房产继承的具体流程,主要涵盖了信息登记、价值评估、公证认证、交易执行、税费缴纳以及产权变更等多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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