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强奸被递捕是证据确凿了吗
实际上,逮捕的条件并不在于证据是否充足或完善,而是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即可。
然而,在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时,这其中所涉及到的不仅是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已经清晰明确,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具备确实且形式清楚的证据来支持这些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若某人为强奸罪名被依法拘留并转为逮捕,其家人将会接到正式通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对于被拘留人员,如果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在公安机关实施逮捕时,务必出具逮捕令。逮捕成功之后,应立即将被捕者移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若无可传递通知之方法或不可能通知到被捕者的家属,则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之内,向被捕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实际上,对被告人实施拘留的条件并非取决于证据是否完全充实,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揭示出犯罪事实的确切存在就可以了。然而,当检察机关决定向法院提出公诉之际,他们不仅需要保证对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的确切揭示,更为关键的是,该等指控还必须有严格证实并具备法定规格的证据加以支持。换言之,仅凭罪行的切实存在其实不能够构成整个诉讼程序的足够支撑,反之,我们还需拥有具体、明确并且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保证公诉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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