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家庭法律法则规定,若采用法定继承的方法进行财产传承时,应首先考虑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益,故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通常并不需要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签名确认。遗产传承遵循以下的顺序原则:
(一)第一顺位:即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间以及已经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与其父母间;
(二)第二顺位:即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之间。当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将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分配;若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并未发现任何可继承之人,那么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在此特别强调,本编中所提及的“子女”,不仅包含了合法婚姻所生育的子女,也涵盖了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多种类型。同样地,本编中的“父母”,既包括亲生的父母,也包括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各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第一继承人怎么分配财产比例
在法定继承制度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平等地享有对遗产的完全所有权与继承权,这是法律所确认的公正公平原则的体现。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形之下,同等条件的继承人应当共同分享遗产,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一般”,仅限于法律没有特别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场合。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律可能容许合法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权并非绝对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照我国现行家庭法法规则,在进行法定继承时,首要考虑的是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诸如合法夫妻双方、尚未成年的子女以及他们的生身父亲或母亲等);在此前提下,这类继承人通常不需要其他第二顺位继承人(如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的签字同意便能依法取得遗产继承权。当第一顺位内无人适合继承遗产之时,方将遗产继承权分配给剩余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关于子女身份的认定范围广大,既包含婚生之子,亦包括非婚生子女、领养者所认养的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对于父或母这一角色来说,则囊括了亲生的父母、领养并给予其扶养的父母以及同样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至于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本文亦一并予以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