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囯现行相关法规及法令规定,执行死刑前,死刑罪犯有权会见其直系血亲、或身份相当的近亲属或与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个人,然而,此类活动必须获得执法机构的许可。
另外,如若死刑犯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状况急需他人照料,亦可依法享有被探访的权益。但是,在执行死刑的那一天,通常会规定亲属不得进行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犯执行前,可以会见自己的近亲属或者重要社会关系人,但需要经过执行机关同意。
二、死刑执行前发现重大立功还要继续执行吗
在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对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指令后,下级人民法院需在法定时间内(即七日内)依法履行交付执行的职责。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如下情况,则应停止或延期执行:
首先,如发现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时;
其次,倘若在执行前罪犯能够主动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可能需要进行改判的情况;
最后,如果罪犯正处于孕期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依据我国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在死刑执行之前,囚犯有权利与自己的直系亲属或者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近亲属以及那些和他们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士进行会面,但是这需要得到执法部门的特别许可。在被投入监狱后的服刑期内,如果因为某种特定的健康状况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要额外照顾的话,他们可以按照正当程序接受相应的探访。然而,在死刑执行的当天,通常是严格限制亲属探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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