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蓄意逃避履行经司法机构认可的调解书中的义务,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罪。在法律层面上,一旦调解书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肯定,其法律效力便可与判决书相媲美。如果任由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最终因拒不执行行为而触犯拒不执行罪。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的支付令、已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如果某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困难,那么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构成拒不执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调解书没有约定迟延履行金是否可以申请
在没有明确约定迟延利息的民事调解书中,仍应依法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方面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一项法定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特约予以豁免之外,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免除这一义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凡是未能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金钱债务清偿的行为,均需对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予以加倍支付。以下,我将为您分享几个相关实践情形,这些情形都有力地证明在没有在民事调解书中特别约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阶段仍应无条件地支持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关于滞纳利息期间加倍利息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倘若涉案当事人蓄意回避执行司法调解书所规定之义务,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构成了拒不执行罪。调解书一旦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和认可,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正式的判决书。如果当事人长期故意逃避执行义务,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触犯拒不执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明确条款,凡是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发布的支付令、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等具有强制性质的执行文书的,都在本罪名的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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