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疾病假期中享有的基本薪资待遇是包含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在内的综合报酬。倘若员工因病需要进行六个月之内的全日制疗养和治疗,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他们将得到以下标准的病假工资:
(A)如工作年限不足十年,按自己应得的薪水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B)若工作年限已达十年但未满二十年,则按自己应得的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C)如果工作年限已满二十年但未满三十年,则按自己应得的薪水的百分之九十发放;
(D)而对于工作年限超过三十年的员工,他们将按照自己应得的薪水的百分之九十五发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医疗期工资等于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合法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按照相应的规定向他们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用。
然而,这些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有可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这个硬性要求。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员工因疾病而处于休假状态期间,他们享有的基本薪酬应包括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等项目。若员工需要进行长达六个月的全职疗养及治疗,其病假薪酬将依据如下标准计算:工作未满十年的职员,其病假工资将为正常工资的70%;工作年限介于十年至二十年之间者,病假工资则为正常工资的80%;工作年限达二十年至三十年者,病假工资为正常工资的90%;至于已满三十年工龄的员工,病假工资则将达到正常工资的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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