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经环节是传唤及讯问被告人才能够最终确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且无权跳过这一步骤而直接提交至法庭。倘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议,必须予以公开宣告并将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被不起诉人及其工作单位加以核实。若被不起诉人正处于羁押状态,则应立即为其解除监禁之苦。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晰明了,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犯罪性质与罪名的判定是否准确无误;
(2)是否存在遗漏的罪行以及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3)是否属于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
(4)是否涉及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审查起诉期一个月多久开庭
针对那些极其重要和复杂程度极高的案件,可给予额外的十五天时间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涉案人员能够诚恳地承认其行为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且符合快速审理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在十日内做出决策是完全必要而且可行的。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情况,考虑到其更为严重的性质,可以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十五日。
另外,当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核的案件发生变更管辖权时,自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案件的那一日起,应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依法必得以传唤和讯问被告人作为前提条件,以确定是否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不可或缺的程序环节,无法省略或跳过。如果最终决定不予起诉,则需要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不起诉人以及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对于那些在审查期间仍处于羁押状态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在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务必要保证犯罪事实、证据、性质、罪名等要素清晰明了,没有任何遗漏的罪行或者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同时也不属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此外,如果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还需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且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