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夫妻共有房产能起墙隔开吗
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房产予以公平分割。关于夫妇在离婚之后对房产归属的处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考量因素:
首先,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所购置的房产,属于个人私产范畴,那么在离婚之际,另一半无权提出分割的要求;
其次,若一方在婚前购置房产且在结婚登记之后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对方的名字,此时,这栋房屋便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之时,理应进行合理的分割。
至于具体的分割方案,则需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再者,若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尽管仍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在房产证上添加了配偶的名字,那么这栋房产便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后,在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同样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双方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夫妻借贷法律行为是否受限
在夫妻离婚之后,法律应当承认并保护在婚姻期间内所签订的欠条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偶双方有资格签署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其中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私人事务。这种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之时可以依据借款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欠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凭借欠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涉及到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问题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处理。具体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该房产是结婚前由某一方单独购买并且并没有在产权证上加入另一方姓名,那么这部分财产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应纳入离婚时所要进行的财产分割范畴之中;其次,如果房产是在结婚之前购置但是在婚后又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就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协商后再予以分割;再次,即便房产是在结婚之后由某一方独自购买,然而如果在产权证上添加了另一方的姓名,同样需要将其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商讨后科学分割;最后,如若房产是在结婚以后由夫妇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那么毫无疑问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等额原则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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