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案子可以合并审理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可予以合并审理:
首先是当多个行政机关根据各自所适用的不同法律、法规对于同一个事实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时,倘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此表示不满并向同一家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次是当行政机关针对相同事实,对众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发出具体行政行为,而那些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这些行动产生异议后同时向同一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就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对原告方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是原告对此感到不满便可向同一家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最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情况存在其他适宜合并审理的情形,也可以予以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二、什么样的案件要刑事拘留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刑事拘留通常被运用到那些被怀疑涉嫌严重罪行、可能会逃避侦查与审判,或者存在其他紧急状况的情形之中。比如,当案件涉及到恶性暴力行为、重大的财产损失或者团伙作案等情节时,就有可能适用刑事拘留措施。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程序得以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当存在多个行政主管机构针对同一个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这些行政行为的受害方——诸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等个体,不得不联合向同一家法院提起诉讼;又或者是因为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众多的当事人同时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而这些当事人也选择共同向同一家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甚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可能会采取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原告对此感到不满,进而再次向同一家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是法院认为存在其他适合进行合并审理的特殊情况时,那么该法院就可以依法决定将这些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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