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签合同的员工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进行劳动仲裁所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其次,可前往地方税务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此外,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暂住证、工牌、工作服以及工作证等也可作为有效证据;除此之外,考勤记录、入职表格、派遣任务单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最后,同事的证人证言以及在职期间拍摄的工作照片、与用人单位交涉时的录音(需注意明确双方身份),或者以办理信用卡或申请廉租房为由请求单位出具工作证明等方式,都可以作为自我举证的手段。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没签合同的定金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定金协议依法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即告成立,因此并非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之间并未签署正式的定金协议文件,只要他们已经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保障达成共识,且后者确实接受了该笔定金,那么此种情况下,定金协议便已然生效。
然而,如果在订立购销或服务合同后,一方有违约行为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的话,便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发现对方有欺诈或威胁的行为,那么便有权撤销购销合同,而且签订人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法规规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然而,所设定的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在实践中,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出原始预定数额,或者反之低于原定数额,都将被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涉及到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各类社保缴费明细、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银行代发薪资流水账、有效期限内的暂住证明以及工作证件、岗位标识卡(员工卡)、统一制式的工作服装等。除此之外,考勤记录、初始雇佣申请表、被外派执行任务的相关文件、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期间拍摄的照片、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过程中的录音资料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等也都是非常关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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