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针对劳动争议诉讼这一特定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其具体依据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六条之相关条款。当雇主正式作出诸如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契约、减少劳务报酬、核算员工工作年数等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所引发的劳资纠纷时,由雇主承担起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主要责任,这即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现象,此种情况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非常普遍地出现。除了在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我们还可以看到类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诉讼以及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诉讼过程之中。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法举证倒置怎么回事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则是指将原本应当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用人单位身上。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处理,然而对于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诸如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重大决策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则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程序当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原则是基于国务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六条所明确的。具体来讲,这一法律条款要求雇佣方在针对员工实施诸如开除或解雇等影响其切身经济利益的决策行为时,有义务履行举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公司之间的诉讼以及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案件,以确保所有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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