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期限的计算方面,取保候审并不包含其中。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界定,所判处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取保候审则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在特定情况下不会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与判决之后的缓刑考验期限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取保候审期间的时长并不能被纳入到缓刑考验期限之内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取保候审算刑事立案吗
关于取保候审一事,它实际上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一般情况下,在刑事诉讼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负责法律事务的司法机构针对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已被捕但需要更改强制性措施的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为了确保他们能够遵守法律规定,配合调查与审理工作,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是支付保证金,并且会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保证他们随时接受传唤,且不会逃跑。同时,这也代表着司法机构对于这些人员暂时停止监禁或者部分解除监禁状态的一种权利行使。总的来说,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其实就是立案之后的侦查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计算缓刑的期间时并不包含取保候审的时间跨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缓刑期限的开始日期应从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计算。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旨在确保被告人不会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缓刑期间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明显不同,因此,在计算缓刑期限时并未将其纳入考虑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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