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追尾事故谁的责任
关于车辆追尾事件中各方应负的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及过错程度进行深入分析与客观评判。具体的责任认定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是行驶过程中因后车撞击前方车辆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后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若在夜间,前车未按照规定配备尾灯,从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则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再者,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由此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外,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已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仍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后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后,如果前车超长并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进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如果前车在倒车或者溜车时碰撞到后车,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前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车祸追尾自己全责未买商业险怎么办
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并造成追尾事件后,您无法完全依赖于自身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来解决所有问题,而需要自掏腰包支付一部分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相较于交强险,商业保险保单中的各类保险项目均可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保险公司不得强行推销基本险种给消费者。在此方面,商业保险与交强险形成巨大反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处理道路车辆碰撞事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时,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对于车祸发生所产生的影响来做出判断。根据一般的简单情况所规定,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其责任方通常会落在后方车辆上。而若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前方车辆没有开启尾灯,那么后方车辆将承担主要责任,而前方车辆则需承担次要责任。同样地,如果前方车辆在停车时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警示措施,那么后方车辆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前方车辆则需承担次要责任。然而,如果前方车辆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警示措施,但是仍然遭到了后方车辆的追尾,那么后方车辆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如果前方车辆由于超长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晰显示警示标志,那么后方车辆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前方车辆则需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如果前方车辆在倒车或者溜车过程中发生了追尾事故,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所有责任划分都需要由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判断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