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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承担相关责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获取之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有;而其所发生之亏损则应由合伙企业以其整体资产负担之。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各合伙人享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数据资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为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决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最高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升到了50万元。对于那些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包含50万元在内)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他们的收益可以按照50%的比例被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20%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则上无需直接承受相关的法律义务与经济风险,他们在执行日常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所有收益均将归全体合伙人享有分享权;然而,当面临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损失时,则需由整个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每位合伙人都有权利查阅会计账簿以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数据,从而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性,并为各项决策提供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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