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归属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在婚姻关系延续的阶段之中,双方所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用以支付工资和津贴的收益;经过努力工作而获得的奖金;通过经营业务而产生的经济利益;该收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收益;由继承或者赠予行为所带来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关于婚前个人所拥有之财产,诸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创造之收入、宝贵财产、资本财富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由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之财产,皆在此提前预约财产范围之内;
2、在一段婚姻关系开始之前,若一方先行取得某项财产之所有权,即一方于婚前已经取得预售房产之产权并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项,那么该财产在婚后是否能获得实质性的所有权,这部分从法律层面上仍然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3、在我们讨论婚前财产问题时,不能忽略掉这些婚前财产所带来的孳息收益,所谓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既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也涵盖了在婚前且婚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现金、债券、信托、股票等各种类型的收益;
4、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一方在婚前可能会持有的某些资产形态,例如以货币和权益形式存储,但在结婚后却可能换种财产形式存在,对于这种情况,从司法角度来看,仍然会维持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合法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妇双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薪资、补贴、额外的工作奖励金、事业上的经营所得(包含知识产权的收益部分)、由他人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其他各类财产。以上所有的收入来源及资产,皆属于夫妇二人的共同所有权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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