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营业外支出有哪些内容
在采用现金方式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实际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准确地记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科目)之内。同时,如果债权人已经针对其所拥有的债权计提了减值准备,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他们有必要优先将上述差额用于冲减相应的减值准备。在冲减之后,若仍然存在余额,则需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债务重组损失科目)之中;而在冲减之后,若减值准备仍然有余额,则需要将其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二、债务重组土地增值税问题怎么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在进行债务重组业务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然而,若涉及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所附着的各类建筑物以及构筑物(以下统称为“转让房地产”)并获取相应收益的企业或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我们便将其定义为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他们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从整体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在债权人通过现金形式完成债务重组过程中,必须把账面余额和实际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异额作为本期利润的一部分(记为营业外支出),并且优先用于抵消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还有多余的金额,那么就应该被记录为债务重组损失;而对于那些减值准备仍然存在的情况,它们可以被重新计算并用来抵消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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