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进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应给予被征收者如下补偿:首先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的合理补偿;其次是由于征收所导致的搬迁与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相应补偿;最后则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适当补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因征收房屋而需要被征收者进行搬迁,那么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如果被征收者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必要的周转用房以供使用。至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问题,则需根据房屋在被征收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评估并确定。关于这部分补偿的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和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房屋土地被征收补偿依据是什么
我们国家关于征地补偿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明文规定了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价格补偿款项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在前三个会计年度中的年平均产量作为基准来予以确定;另外,对于土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加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在我国的房地产征用过程中,所给予的赔偿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于被征用房产的合理价值进行全面补偿;其次,还需支付相关的搬迁及临时居住场所的费用;最后,由于征用行为将对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需对其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补偿,而这一部分的具体数额则需要依据房产的盈利能力、停止运营的期限以及各地的具体相关法规政策来确定。关于这一点,有关的政府部门有责任承担起迁移费用的支付责任,并且在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为受影响者提供临时居所或者周转房。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详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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