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盟合同解约后不能开同行是否合法
在常规环境下,加盟商与总部签署的合同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方可进行解约操作。然而,当出现如下任一种情况时,总部有权解除该份合同:1.因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外部因素(即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按预期实现其目的;2.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以明确的声明或者实际行动表达出不再履行主要义务的意愿;3.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合理的催告期后仍然未予履行;4.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加盟合同三年不得从事同行业合法吗
在法理层面而言,此类规定可归类为“竞业禁止”条款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竞业禁止”合同仅能适用于身处单位核心岗位并掌控企业商业机密的特定阶层员工,而非泛指企业全体职工。因此,以覆盖企业全员为对象的“竞业禁止”条款在涉及法律效力方面将不被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加盟经营的各方与总部签署的协议通常需要在符合特定标准及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接触。因此,当总部遇到了因无法控制的因素所引发、且已明确阻碍了协议原定目标实现的情况时,可以依法解除该协议。此外,倘若协议的另一方以明确表达或以实际行动展示出他们将未能履行其主要职责,或是其中一方长时间未履行其主要职责,并且经过反复催促后也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的话,那么总部也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解除此项协议的。最后,若有任何一方严重违反了协议条款,以至于使得整个协议无法继续执行下去,那么总部同样拥有合法的权利来解除这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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