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风险代理的律师费用是得到法院认可的。所谓风险代理,即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时,仅需收取固定的基础费用,至于余下的服务报酬则需律所与委托人根据委托事项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预期效果以及支付律师服务费用的时间节点、比例分配、支付条件等方面进行事先约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双方应约定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之前,律师应当将政府指导价明确告知委托人,而在确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后,律师还应当将双方承担的风险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充分的释明。
二、风险代理最低收费标准
在普通的民事纠纷中,实行风险代理的情况相对较少,而在商业领域则更为普遍适用。通常来说,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是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3000至6000元人民币不等的基础费用,待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再根据判决金额的百分之十到二十进行收取(但其总额需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风险代理法律服务的收费方式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得到了众多法院的广泛认可与采纳。在这个收费模式之下,律师事务所需要在接收到客户的委托要求之后先收取一定的基础费用,而后续提供的相关服务酬金则要根据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于目标达成情况、预期效果、费用支付时间、比例以及具体条件等方面的明确约定来进行计算。只有当成功地实现了事先设定的目标之后,律师事务所才有可能从客户那里获取到额外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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