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别人车走了保险赔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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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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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辆碰撞他人后离开现场,能否申请保险理赔取决于事故后果、保险覆盖范围及保额。若无伤亡,保险足额,车主通常可获赔;涉及伤亡或保险不足,超出部分车主需自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摊。
撞到别人车走了保险赔不赔

一、撞到别人车走了保险赔不赔

车辆碰撞他人车辆后离现场,是否可以申请保险理赔?

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碰撞他人车辆并通过保险进行赔偿与否及其具体操作规程,主要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举例来说,如果本次事故未导致任何人身伤亡的后果发生,且肇事方所购买的保险覆盖面广,保额充足,那么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该车主无需承受额外的经济负担。然而若不幸的是遭遇了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或者车主所购买的保险存在缺口或保额过低的情形,这时对于超出保险公司理赔限额区间的费用,就需要车主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当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产生影响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如若赔偿金额仍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则需按照责任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撞到别人瘫痪后怎么

对于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的行为,当事方应当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用于治疗及康复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金钱损失,同时也需补偿受害人因此而产生的务工收入损失。造成受害者身体残疾的,除了上述提及的赔偿项目外,还必须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的支付责任。以下简要介绍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当依据事发时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文件、医疗费用票据、治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病历资料或处方表格来进行确定。

其次,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应当依据受害者身体实际受到的损害程度、康复情况以及参考法医学鉴定机构或治疗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来确认。

另外,护理费用的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以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持续时间来综合判断。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那么护理费用的计算就按照类似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进行。在交通费用方面,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为了接受治疗或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作为赔偿的额度。

最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是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时领取的伙食补贴标准来确定。若被害人确实有理由前往异地治疗,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入住医院,那么由被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与伙食费中合理部分应得到相应赔偿。

另外,营养费用是当人们受到损伤后生理代谢出现变化,仅仅依靠每日的餐食已经无法满足受损机体内对于热量以及各类营养物质的需求时,从其他可食用食品中获取所需营养元素所给予的额外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遇到汽车意外撞伤他人的情形时,受伤者能否成功申请到相应的保险补偿,主要依赖事故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保险保护涵盖范畴以及投保金额总数这三个关键因素。如果在事故中无人身伤害,且投保金额充足的话,那么车主通常可以获得全额的保险赔偿;然而,如果事故导致了人员伤亡或者投保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那么超出部分就需要由车主自行承担。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只会在强制性交通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而超出这个范围的部分则会按照责任比例来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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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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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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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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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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